一周法眼
来源:球友会 更新时间:2024-11-10 13:01:50
长江“十年禁渔”已成为全社会的周法眼共识,传统的周法眼以禁用渔具或者电毒炸等方法在长江水域大规模非法捕捞的案件已不多见,但一些更加新型、周法眼隐蔽的周法眼犯罪手段开始出现。近日,周法眼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四起在长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周法眼刑事案件。四名被告人多次在长江南通段禁捕水域以“垂钓”为掩护,周法眼将渔获物高价销售给饭店等,周法眼非法获利高达90017元至24310元不等。周法眼如皋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周法眼对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刑罚。周法眼
四人从长江钓鱼,周法眼非法销售获利高达10余万元
杨某原本经营一家船舶公司,周法眼工作不忙时喜欢四处钓鱼,周法眼垂钓经验丰富,周法眼甚至会通过观察潮水来判断是否能钓到鱼,成为圈内闻名的“垂钓之王”。一次偶然的机会,杨某结识了饭店老板朱某,杨某说起自己平时钓鱼,偶尔钓到长江鱼。朱某当即表示,愿意出高价钱收购“江鱼”,无论大小,一律都要。
两人一拍即合,之后,杨某在长江钓了鱼就卖给朱某。不仅如此,杨某还联系了钓友胡某、何某、王某等人,钓到江鱼后一起卖给朱某。四人明知长江“十年禁捕”,也知道在长江钓鱼违法,特意选择在天黑之后甚至凌晨钓鱼。为防止被执法人员查获,杨某还购买了对讲机、安排人员在岸上望风。
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杨某等四人多次在长江南通段禁捕水域,使用路亚竿非法垂钓,并将渔获物高价销售给饭店老板朱某或者水产老板王某,四人因此非法获利90017元至24310元不等。
曾被行政处罚,四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
垂钓期间,杨某两次被渔政执法人员查处,被行政处罚;何某、王某分别被行政处罚一次,但均未“悬崖勒马”,而是继续心存侥幸,直至被执法人员再次查获。
案发后,杨某等私人均退出全部违法获利,并向农业农村部门缴纳了生态修复金。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等四名被告人明知长江水域全域禁捕,仍然在长江禁渔期内以生产性垂钓的方式实施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均超过1万元,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量四名被告人分别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缴纳生态修复金等量刑情节,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胡某、何某、王某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均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
渔获物价值均在1万元以上,有刑事处罚必要性
经过严厉打击与综合治理,如皋法院受理的长江水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数量近年来逐年下降,长江“十年禁渔”取得明显成效。但从该案来看,长江非法捕捞行为也出现了新方式、新动向。
“在本案中,四名被告人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满足垂钓的心理需求,更是将垂钓作为非法牟利的手段,实现高价出售钓获物获利的目的。而且,其明知长江水域禁止捕捞和垂钓,仍然选择在多处长江水域持续数十次垂钓,为防止被执法人员查获,均在夜间甚至凌晨进行垂钓。钓获物均以高于市场行情的价格销售给餐馆或者水产经营者,获利少则2万余元,多则9万余元,所钓渔获物大多流向市场,成为饭店餐桌上的‘江鲜’,具有明显的‘生产性’特征。”该案审判长、如皋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吴亚红表示,因此各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全面禁捕的长江水域多次使用钓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渔获物价值1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吴亚红同时表示,另一方面,非法捕捞行为对渔业资源及长江生态的破坏程度仍然是对被告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以违规垂钓的方式实施非法捕捞系长江“禁渔”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但与地笼网、底拖网、电鱼、毒鱼等灭绝式破坏性捕捞方式相比,此类生产性垂钓对长江渔业资源造成的破坏程度相对较轻,因此对各被告人量刑不宜过重,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