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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卖房均反悔,买方谅解,卖房人可免除违约责任吗?

来源:球友会  更新时间:2024-11-07 23:40:19

 

诚实守信是两次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不仅仅体现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卖房在法律上更有着明确规定。均反解卖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居于特殊地位的悔买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谅房人约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可免

当合同一方的除违当事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时,即使获得了对方当事人的约责同意,仍然需要从法律上进行评价,两次由此产生的卖房不利法律后果将由违约方承担。卖房过程中屡次反悔的均反解卖小张,虽然取得了对方“谅解”,悔买但依然要“担责”,谅房人具体看看什么情况。可免

小张名下有一处老房产,除违在当地一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与购房人老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老李先支付定金5万元,居间费用在签订合同时结算清楚,若有任何一方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支付居间费。签订合同后,老李按约支付小张定金5万元,并支付中介公司居间费2.5万元。

几天后,小张反悔了,经协商,老李同意解除合同,小张赔偿老李包括居间费在内共计7.5万元。

几天后,小张与小叶找到了中介公司,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这次约定小张将名下的老房产出售给小叶,约定小叶先支付定金7万元,居间费用在签订合同时结算清楚,若有任何一方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来支付居间费。

此后,小张听说老房产可能拆迁,再次反悔。经与小叶协商后,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小张在支付小叶赔偿款后,向无锡市梁溪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中介公司仅提供了部分中介服务,故要求中介公司返还相应的居间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案涉两份合同均明确约定了应当支付佣金的金额,虽书面合同中并未载明在签订合同时应支付佣金一方的姓名,但是在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老李、小张、小叶均实际支付了居间费,故可以证明各方对于合同签订时应当支付中介公司居间费用均是明确的,且已经实际履行。

关于由违约方承担居间费的条款,属于各方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并不属于加重当事人负担的范围,故对小张提出的相关条款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从表面上看,小张的两次违约都是与买方协商一致后解除的合同,但实际上两次合同的解除都是小张不愿继续履行合同造成的。老李和小叶都向小张进行了索赔,也没有免除小张的违约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小张作为违约方应当支付中介公司居间费。最终,法院驳回了小张要求返还居间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实践中,购房双方往往存在一个误区,认为购房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就是中介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就不需要支付全部的居间费。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也就是说,除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合同时,合同就已经成立并生效,此时中介公司就有权收取居间费。

此外,协商一致解除的合同并不等同于不再需要承担实际损失。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中,小张的两次反悔虽然得到了买方的谅解,但仍然需要依法承担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

通讯员 周优育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徐珩